如果说,80年代是文学非常辉煌的时期,那么恐怕也是报告文学这一文学类型的鼎盛期,当时在这一领域出现了许多名作和名家,集聚了一批才俊。他们有强烈的要替大众代言的意识,也有充沛的激情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于是一时出现了这样的现象,普通百姓有了冤情,不是到法院,而是先找报告文学家或职业记者诉说,请他们为自己申冤。对于那些血气方刚又做着文学梦的青年人来说,似乎有一条终南捷径:要出名么?写报告文学。
风云聚散。进入90年代以来,当年最好的报告文学作家们走的走,散的散,报告文学也不再具有强大的影响和感召力,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现有的报告文学家,好像逃脱不了两种命运,或者包装被采访者,粉饰笔下的人物;或者被自己笔下的主人公一纸诉状告到法庭,作家成了被告。
写与被写者的关系如此不正常,令人困惑。记者为此采访了评论家周政保。
周政保说,报告文学的前提是真实,用事实说话,不能虚构。写与被写者有一种关系,如果被写者认为写的不是事实,当然可以起诉,报告文学作家要负法律责任。其实这些年来,我们有许多报告文学都是歌颂性的,有不少夸大、想象、失实的内容,但因为是歌颂,即使失实,被写者也认了。而报告文学要求所有的细节都应该是真实的,所谓“合理的想象”是不能允许的,“合理的想象”到什么程度?在理论上决不能开这个口。我们的报告文学,主要是一些历史题材的报告文学,虚构很多场景和对话,历史人物已不存在于现实,不能起而为自己一辩。尤其是在报告文学里渲染、描述主人公的心理活动这种写法非常荒谬,你写我的心理活动,我可以承认,可以不承认。一旦被采访者不能认可时,只有起诉。
那么,对于报告文学作家来说,他用什么手段或采访方式而取得材料是否存在一个职业道德的问题呢?
周政保认为,问题不在于采访的方式,而在于所写的内容是否绝对可靠,没有任何虚构的成分,作家不能说诸如“我的主要内容是真实的”这类话,这话事实上就承认了自己有虚构的部分。西方有些专门写社会阴暗面的报告文学作家,为了取得第一手可靠的材料不得不隐瞒自己真实的身份,几次被告到法庭,有冒名顶替罪、伪造证件罪或诽谤罪什么的,但最终往往胜诉,为什么?因为他所有的材料都是真实的,他有有力的证据为自己辩护。无论中国或西方报告文学作家实际上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负有很大的责任,一开始就要想到事情的严重性,考虑到后果,这样一旦发生纠纷,才不至于被动。
记得80年代时,作家张辛欣曾写过一篇文章《撕碎、撕碎、撕碎了再拼接》,其中一部分写她和作家张洁之间的关系,大概是说她们本来很好,似乎有人在张洁面前说了什么闲话,意思是张辛欣故意和张洁要好,是为了将来以张洁为模特写小说,因此张洁对她产生了误会。张辛欣激动地为自己辩白,申明决非如此。记者当年初涉人世,正是多愁易感的年龄,看到这样的段落当然觉得惊心动魄。作家之间相互有防范和戒备的心理和能力,而对于一个缺乏这种心理和能力的人来说,他的隐私权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他不幸(或有幸)是个公众人物,有关他生活中的所有的事是否都应该被报道?报告文学作家创作时是否应该合乎社会规范和职业道德?
著作权法专家、著名律师周林对此表达了他自己的看法。他说,一个公众人物受到媒体或大众的普遍关注,这是很正常的现象,无论报告文学或纪实文学,只要它的内容是客观、公正、符合事实的,法律不能禁止这种作品。如果采访者和被采访者对作品的真实性有争议,是否起诉,会有什么结果,只能到法庭上见分晓。公众人物不是完人,只是很有特点或也有许多缺点的人,法律主要看写的是否是事实。对于严肃的报告文学作家来说,写作应该注意三点:首先,采访要获得被采访人的同意,如果对方不同意,一味纠缠不符合职业道德;其次,要对被采访人说明写作的用途,不能含糊其辞;第三,如果被采访人提出写完后核对原文,应该满足对方的要求。一个报告文学作家写作时指导思想要健康,对自己要有良心上的约束,保证所写的都是事实。采访者有义务提醒被采访人所持有什么权利,被采访人有权利拒绝采访,即使是公众人物,他也有保持沉默、拒绝采访的权利,他还可以提要求,双方签订合同,确定哪些材料可用、哪些需要过目。双方对此有默契,作家的工作很规范,这样可以避免出现纠纷。
隐私权对于中国人来说是改革开放以后引进的一个新鲜词儿,在我国还未把稳私权作为单独的一项民事权利立法,只在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中略有提示,隐私主要是指保护个人秘密不被外人所知。应该说,不是所有的事实都可以报道,周林认为,原则上应该掌握三个方面:对未成年人的隐私要注意保护;对普通百姓的隐私要严肃对待、不能随便;对公众人物可以放宽一些。但是因为没有明确立法,法学界对此争议也较大。
公众人物也有像普通人一样生活的权利,如果报告文学作家写作的本意不是为了哗众取宠、惹起争议,那么避免纠纷最好的方法是让自己的工作合乎规范,所写的内容完全可靠、真实。